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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父年,講到個人自由,有些人馬顯出懷疑樣子,唯恐維護自由便會信仰。這些膽小人放心吧,唯一攻擊信仰自由,誤解自由,無目的、缺乏客觀原則、不守法律、無法無天自由,換言之,他們通行証。不幸,許多提倡就是自由,他們提議會危信仰呢!

所以,良知自由,其實不準確的,拒絕天主,視為道德正確說法一樣。我們講過,能力反抗天主救恩計劃,我們能力,做。故意這樣做,第一重要誡命:「你心、全靈、全力愛你天主。申6:5)

全力維護個人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s 即謂沒有可以合法人欽天主。渴求真理合法,受到尊重。認真責任去尋天主,認識祂,欽崇祂,沒有人可強加自己信仰別人身上,沒有有權相信天主人,加以迫害一樣。

備註
註六

十三世,通諭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, 20-VI-1888, ASS 20(1888), 606

譯註:個人良心自由──良心按照理性神律行事,有作倫理抉擇自由。完全同於良心自由,良心自由──道德規範拘束,隨心所欲,自由非真自由。

聖經引句
另一種語言的這一點